外国企业在马来西亚获得土地的规定
外国企业在马来西亚获得土地的规定马来西亚宪法规定土地事务属于州务管辖范畴,各州均设有土地局,各州在联邦政府监督下,可制定本州的土地政策。宪法和国家土地法均规定,马来西亚土地可以作为私有财产受法律的保护,可自由买卖。获得土地的方式主要分两种,一种是永久拥有权(Freehold),可以获得永久地契(目前此权限已很难获得);另一种是租赁性拥有权(Leasehold),可获有效期为99年的租契。日前,联邦政府公布了新的修订政策,允许业主在99年地契到期之前支付一定费用,便可再延续新的99年所有权。
马来西亚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1966年1月1日起生效的《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The National Land Code 1965)是马来西亚最主要的土地法律框架。此外,马来西亚现行的主要土地法律还包括:《1976年地方政府法》(171号法令)、《1960年土地购置法》(Land Acquisition Act 1960)和《1976年城镇与乡村规划法》(172号法令)及其1995年修正案(993法案)。之后各州又颁布了自己的“马来人保留地法”(Malay Reserve Enactment)等法律法规。《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确定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限、土地用途的分类、土地所有权转移、土地的买卖、没收、划分及抵押等内容。同时,无论何种用途的土地,必须在地契注明的规定时间内开发,如果违反,将无条件收回土地。《1976年城镇与乡村规划法》及其1995年修正案规定,申请取得土地,以及更改土地用途的方案必须呈报审批,只有在不违反地方政府规划原则与目标的情况下,方可获得批准。《1960年土地征用法》规定政府部门、企业或个人不得随意征用土地,只有州政府有权征用州内土地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联邦政府征用土地也要通过州政府进行,并向后者支付费用。凡征用土地,必须公布征用理由和按市价补偿。“马来人保留地法”将土地总面积约1/4划为 “马来人保留地”,并规定除非获得州政府批准,否则不能出售、出租或抵押给非马来人。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2010年1月1日生效的《产业购置准则》(Guildeline on the Acquisition of Properties)是马来西亚对外资最主要的产业规定,明确了各机构在外资购置产业申请事宜的审批权限。需要审批的产业购置包括:①直接购置价值超过2000万马币的非住宅产业,降低当地土著企业或政府机构的股份比例;②通过并购控股方式,间接购置土著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价值超过2000万马币的非住宅产业。这两种购置申请,均有强制的30%土著股权限制,且外资企业缴纳的资本不得低于25万马币。无需批准,但要报相关部门审核的产业购置包括:①购置价值超过100万马币的商业房屋;②价值超过100万马币或购置面积为5英亩以上的农业用地,用于农业投资、高新技术的商业投资、农业旅游项目开发或开展出口型农产品加工;③购置价值超过100万马币的工业用地;④购置价值超过100万马币住宅。但是,各州按情况制定最低限购价,如槟城和雪兰莪均限制外国只能购置200万马币以上的住宅。禁止外资购置的产业有:①价值100万马币以下的产业;②州政府划分的中/低成本住宅;③“马来人保留地”上的产业;④州政府分给土著企业开发项目的产业。无需批准的产业购置包括:购置马来西亚“第二家园计划”的住宅;多媒体超级走廊(MSC)区域内具MSC地位的公司,为了企业运营或员工住宿所购置的产业、在马来西亚任一发展走廊由政府相关机构批准的公司购置的产业;获得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金融中心(MIFC)秘书处颁发执照的公司购置的产业;公司的员工宿舍(外资控股的公司需购置10万马币以上的住宅),该业务由州政府批准;遗嘱或法院判决书要求转移给外资的产权;制造业公司购置的产业;联邦/州政府、州务大臣/首席部长公司及其他政府关联公司(GLCs)购置的产业;私有化转型机制下的产业;获得财政部、贸工部等
相关部门颁发的国际采购中心、运营总部、代表处、区域办事处、纳闵离岸公司以及生物科技公司等特殊地位公司所购置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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