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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马来西亚获得土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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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LG.CC  发表于 2024-1-25 10:35:07 |阅读模式
外国企业在马来西亚获得土地的规定

马来西亚宪法规定土地事务属于州务管辖范畴,各州均设有土地局,各州在联邦政府监督下,可制定本州的土地政策。宪法和国家土地法均规定,马来西亚土地可以作为私有财产受法律的保护,可自由买卖。获得土地的方式主要分两种,一种是永久拥有权
(Freehold),可以获得永久地契(目前此权限已很难获得);另一种是租赁性拥有权
(Leasehold),可获有效期为99年的租契。日前,联邦政府公布了新的修订政策,允许业主在99年地契到期之前支付一定费用,便可再延续新的99年所有权。

马来西亚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1966年1月1日起生效的《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The National Land Code 1965)是马来西亚最主要的土地法律框架。此外,马来西亚现行的主要土地法律还包括:《1976年地方政府法》(171号法令)、《1960年土地购置法》(Land Acquisition Act 1960)和《1976年城镇与乡村规划法》(172号法令)及其1995年修正案(993法案)。之后各州又颁布了自己的“马来人保留地法”(Malay Reserve Enactment)等法律法规。
《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确定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限、土地用途的分类、土地所有权转移、土地的买卖、没收、划分及抵押等内容。同时,无论何种用途的土地,必须在地契注明的规定时间内开发,如果违反,将无条件收回土地。《1976年城镇与乡村规划法》及其1995年修正案规定,申请取得土地,以及更改土地用途的方案必须呈报审批,只有在不违反地方政府规划原则与目标的情况下,方可获得批准。《1960年土地征用法》规定政府部门、企业或个人不得随意征用土地,只有州政府有权征用州内土地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联邦政府征用土地也要通过州政府进行,并向后者支付费用。凡征用土地,必须公布征用理由和按市价补偿。“马来人保留地法”将土地总面积约1/4划为 “马来人保留地”,并规定除非获得州政府批准,否则不能出售、出租或抵押给非马来人。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2010年1月1日生效的《产业购置准则》(Guildeline on the Acquisition of Properties)是马来西亚对外资最主要的产业规定,明确了各机构在外资购置产业申请事宜的审批权限。
需要审批的产业购置包括:①直接购置价值超过2000万马币的非住宅产业,降低当地土著企业或政府机构的股份比例;②通过并购控股方式,间接购置土著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价值超过2000万马币的非住宅产业。这两种购置申请,均有强制的30%土著股权限制,且外资企业缴纳的资本不得低于25万马币。
无需批准,但要报相关部门审核的产业购置包括:①购置价值超过100万马币的商业房屋;②价值超过100万马币或购置面积为5英亩以上的农业用地,用于农业投资、高新技术的商业投资、农业旅游项目开发或开展出口型农产品加工;③购置价值超过100万马币的工业用地;④购置价值超过100万马币住宅。但是,各州按情况制定最低限购价,如槟城和雪兰莪均限制外国只能购置200万马币以上的住宅。
禁止外资购置的产业有:①价值100万马币以下的产业;②州政府划分的中/低成本住宅;③“马来人保留地”上的产业;④州政府分给土著企业开发项目的产业。
无需批准的产业购置包括:购置马来西亚“第二家园计划”的住宅;多媒体超级走廊(MSC)区域内具MSC地位的公司,为了企业运营或员工住宿所购置的产业、在马来西亚任一发展走廊由政府相关机构批准的公司购置的产业;获得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金融中心(MIFC)秘书处颁发执照的公司购置的产业;公司的员工宿舍(外资控股的公司需购置10万马币以上的住宅),该业务由州政府批准;遗嘱或法院判决书要求转移给外资的产权;制造业公司购置的产业;联邦/州政府、州务大臣/首席部长公司及其他政府关联公司(GLCs)购置的产业;私有化转型机制下的产业;获得财政部、贸工部等


相关部门颁发的国际采购中心、运营总部、代表处、区域办事处、纳闵离岸公司以及生物科技公司等特殊地位公司所购置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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